当前位置: 物流设备 >> 物流设备介绍 >>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
年11月2日上午10:30,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报告》暨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此次发布会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工作小组组长高憬宏在现场出席,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马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毕晓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程建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致平等在线上出席。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现场。胥立鑫摄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及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高院相关负责人线上出席新闻发布会。胥立鑫摄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年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三周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地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了配合《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报告》的发布,便于大家更为全面、直观、生动地了解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情况,根据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地高院提供的各类案例、事例,最高人民法院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长三办)编辑了《典型案例》,将长三角地区法院三年来作出的、具有代表性的裁判展现给社会,一方面推动长三角地区裁判标准统一、指导司法实践,另一方面也是增进全社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了解,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司法信息公开的需求。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12个案例、2个事例,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江苏南京两级法院审理的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坚持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司法理念,不断增强推动建设绿色美丽长三角的使命感、责任感,依法严惩向长江水域排污的犯罪行为,并完成替代性修复项目,为生态修复提供具体的司法保护。在启东市发圣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诉启东市人民政府渡口行政许可及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中,江苏两级法院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通过对行政诉讼法关于履职期限规定的合理解释,保障长江渡船安全航行,为长江航道水路交通的安全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落实长江经济带“11+1”省市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司法联动形成环境治理合力,积极推进环境资源保护跨区域司法协作、全流域协同治理。
二是支持保障金融创新发展,防范化解长三角重大金融风险。建构良好的金融生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整体稳定是长三角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吴曼诉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上海两级法院依法厘清金融机构合法审慎经营的权责边界,积极回应投资者的诉求,依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在以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案中,江苏两级法院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涉企业纠纷案件,灵活适用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手段的保全方案,支持以金融创新方式服务“六稳”“六保”,帮助困难民营企业摆脱困局,促进长三角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是鼓励科技和产业创新,助力长三角数字经济健康发展。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优势明显,在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创新审判体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激发创新源动力、推动长三角地区自主创新发展、打造全国重要创新策源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在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浙江杭州两级法院严格规范生物识别信息的收集、加工、利用等行为,兼顾鼓励数字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两大需求,加强长三角地区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在李麟祥诉福建十五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明确涉互联网纠纷的管辖规则,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创新发展。
四是平等保护各类产权,打造国际一流的长三角营商环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在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安徽奥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取回权案中,安徽滁州两级法院实现当事人诉求在长三角区域法院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审理,平等保护长三角区域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新诺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案中,宁波海事法院灵活适用海事强制令制度,从保障民营企业合法经营的立场出发,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为企业健康发展排忧解难,彰显司法的温度和力量。在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中,浙江杭州两级法院通过司法规范用人制度,努力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助力形成公平的用工秩序和市场环境,培育相互尊重、宽容多元的社会文化体系,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11月2日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刑事、行政、民商事、知产、海事等各个专业领域,从诉讼程序中的管辖审查、诉讼保全、海事强制令,到实体法律中的信托通道业务财产损害赔偿、平等就业权、商标侵权、人脸识别纠纷,较为全面地展示了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方面的司法实践和探索。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重视案例研究、编辑和发布工作,完善案例培育、挖掘、指导机制,加强案例成果转化,编选出更多有代表意义的精品案例,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实践,促进裁判尺度统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将立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国家战略基础,健全完善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联席会议机制和司法协同工作规划制度,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司法协作平台建设,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更加精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人民法院服务和
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二:和协家禽养殖公司诉五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案例三:吴曼诉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四:以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案
案例五: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案例六: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七: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八: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九: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新诺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案例十:启东市发圣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诉启东市人民政府渡口行政许可及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案例十一:李麟祥诉福建十五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二: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安徽奥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取回权案
事例十三:加强信息化建设交流协作,共同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事例十四: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构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
案例1: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科公司)于年5月成立,经营范围为向南京化学工业园排污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ZHENGQIAOGENG(郑巧庚)系胜科公司总经理。年10月至年4月间,胜科公司在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仍违规接收其他单位化工染料类危险废物,并多次修建暗管、篡改监测数据,向长江违法排放高浓度废水.04立方,污泥.53吨,危险废物54.06吨。经鉴定,胜科公司的前述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4.7亿元。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于年1月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胜科公司、被告人ZHENG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于年9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胜科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胜科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ZHENGQIAOGENG(郑巧庚)系胜科公司直接负责人,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该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胜科公司罚金万元;判处被告人ZHENGQIAOGENG(郑巧庚)及分管负责人员、篡改监测数据的共同犯罪人员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万元至5万元不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调解,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与胜科公司、第三人胜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系胜科公司控股股东)签署调解协议,确认胜科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37亿元;胜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完成替代性修复项目资金投入不少于2.33亿元。
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也是长三角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依法惩治向长江水域排污的违法犯罪行为,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治向长江水域排污的犯罪行为,有效地震慑了潜在污染者,保护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同时,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调解,确认排污企业依法赔偿,由其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完成替代性修复项目,为生态修复提供了具体的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坚持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智慧,积极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不断增强推动建设绿色美丽长三角的使命感、责任感,自觉担负起保障长三角区域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职责,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有力保护,是人民法院为长三角地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保驾护航的生动实践。
案例2:五河县和协家禽养殖有限公司诉五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五河县和协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协养殖公司)系大学毕业生回乡创业经办的民营企业,已依法办理了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后因该公司养殖地被划定为当地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该区域禁止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务。年12月3日,五河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向安徽电力五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河供电公司)发出《关于对张家沟沿岸迎水面多家畜禽养殖户实施彻底断电的通知》,通知载明:按照五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河县政府)统一部署,经五河县农委、头铺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联合排查,要求五河供电公司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对违法养殖户实施彻底断电处理。年1月16日,五河供电公司停止向和协养殖公司供电。和协养殖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五河县政府安排五河供电公司对其实施强行彻底断电关停企业的行政行为违法。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和协养殖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协养殖公司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从和协养殖公司的核心诉求着手,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企业后续经营、搬迁补偿等问题进行协调。最终,五河县政府协助和协养殖公司另外找到合适的养殖地点,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及时为和协养殖公司办理继续从事家禽养殖业务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对于和协养殖公司因搬迁造成的损失,五河县政府亦承诺将依法予以补偿。和协养殖公司主动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不断深入,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凸显,企业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往往会给政府依法行政带来极大挑战。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引导政府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可以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的结合。通过建立府院联动机制,不断加强政府与法院之间的协作联动,有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多元矛盾化解等工作,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本案中,人民法院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实质性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统筹兼顾企业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保护,通过府院联动,协调解决和协养殖公司后续经营、搬迁补偿等根本问题,促进矛盾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为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生动实践,对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3:吴曼诉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上海寅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寅浔)与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澳信托公司)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上海寅浔指定将2.8亿元信托资金由受托人华澳信托公司管理,用于向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发放贷款。嗣后,上海寅浔以“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募集文件中载明产品类型为“华澳信托联众单一资金信托贷款有限合伙基金”,吴曼认购。其后,华澳信托公司与联众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华澳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上海寅浔交付的信托资金(包含吴曼的投资款万元)向联众公司发放贷款。基金到期后,吴曼未收到投资款本金。经查,吴曼的投资款被上海寅浔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某等人用于归还案外人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的对外债务。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联众公司系由陈某实际控制,其通过伪造联众公司承建杭州保障房项目合同等材料,与王某使用上海寅浔的名义以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销售“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而后将募集资金打款至华澳信托公司,华澳信托公司再贷款给联众公司,联众公司收到后用以归还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的对外债务等基本事实。吴曼起诉称华澳信托公司未对信托项目进行有效监管导致损失,应当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华澳信托公司应对吴曼涉案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吴曼应根据前述生效刑事判决通过追赃程序向犯罪分子追索其全部损失,但对其损失中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在吴曼追索不成的情况下,应由华澳信托公司向吴曼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吴曼系上海寅浔所设项目的投资人,与华澳信托公司之间并无投资、信托等直接合同关系,吴曼系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要求华澳信托公司承担责任。华澳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中未对犯罪分子借用其金融机构背景进行资金募集的行为采取必要防控措施,据此认定华澳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开展时对委托资金来源的审核未尽必要注意义务,对吴曼等投资者被骗受损负有一定责任。华澳信托公司在管理案涉信托业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吴曼案涉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因果关系,而吴曼同时系相关刑事判决的被害人,其损失可通过刑事追赃、退赔方式得以保障,华澳信托公司应对吴曼涉案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据此上海金融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构建良好金融生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整体稳定是长三角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基础,离不开司法的助力。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及维护金融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本案为全国首例判决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案件。本案明确信托公司虽仅负事务性管理之责,但仍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经营,并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本案裁判厘清了信托公司合法审慎经营的权责边界,同时也积极回应了投资者诉求,给予受损投资者合理的经济赔偿,为解决同类金融产品兑付风险引发的纠纷提供了参考。
案例4:以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案
天津华亿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凡公司)因与南京苏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集团)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至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返还其货款万元。诉讼中,华亿凡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名下银行存款万元,该院裁定冻结苏宁易购集团名下华夏银行营业部账户内银行存款万元。苏宁易购集团向法院书面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经审查,该院裁定变更冻结苏宁易购集团名下华夏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账户内银行存款万元。后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申请法院解除对苏宁易购集团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该保险保函载明:紫金财产保险公司自愿为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的解除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万元,如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解除保全申请致使华亿凡公司遭受损失,紫金财产保险公司保证向华亿凡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载明的担保数额与华亿凡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一致,在条件成就时可以保证受益人获得补偿,避免将来生效判决出现不能执行的风险,且有利于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的日常生产经营。既保障了华亿凡公司的合法利益,又充分释放了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的资金流动性,故对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提出的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存款冻结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年11月5日,该院裁定解除对苏宁易购集团名下华夏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账户内银行存款万元的冻结。
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经济总量规模最大、最具有发展潜力的经济板块。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长三角地区企业面临诸多困难,人民法院依法公平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涉企业纠纷案件,保障经济平稳发展,是服务“六稳”“六保”,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使命任务。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保障原告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审查并认定被告提供的保险保函属于充分、有效的担保形式,能够避免出现生效判决不能执行的风险。在此情形下,法院采取灵活解封的方式,降低保全期间涉诉企业账户冻结、资金占用等风险,减小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自觉将审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秉持依法文明审判理念,深度分析个案情况,通过将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手段,灵活变更保全方案。此举兼顾了公平与效率,有效的帮助民营企业摆脱困局,获得生存时间和发展空间,实现多方共赢,促进了长三角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了民生与就业,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5: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来登公司)通过智联招聘平台向社会发布了一批公司人员招聘信息,其中包含有“法务专员”“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闫佳琳通过智联招聘手机软件就喜来登公司发布的前述两个岗位分别投递了求职简历,其投递的求职简历中,包含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城市等个人基本信息,其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河南南阳”,现居住城市填写为“浙江杭州西湖区”。据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公证人员使用闫佳琳的账户、密码登录智联招聘手机客户端,显示闫佳琳投递的前述“董事长助理”“法务专员”岗位被查看后,均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闫佳琳因案涉公证事宜支出公证费用0元。闫佳琳认为,喜来登公司上述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其人格权,请求判令:喜来登公司向其口头道歉、登报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6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是对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即人格尊严的侵害,受害人有权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就业歧视的本质特征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本案中,喜来登公司在案涉招聘活动中因“河南人”这一地域事由对闫佳琳进行了不合理差别对待,损害了闫佳琳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利益,构成对闫佳琳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主观上具有过错。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令喜来登公司向闫佳琳支付精神抚慰金元、公证费0元,由喜来登公司对闫佳琳进行口头道歉并在国家级媒体《法治日报》登报道歉。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业公平关乎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本案通过依法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规制,对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歧视行为给予旗帜鲜明的否定,并对遭受侵害的权利依法给予及时、适当救济,通过司法的评价和确认来厘清权利的边界,维护了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秩序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通过司法规范用人制度,努力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助力形成公平、效率的用工秩序和市场环境,培育相互尊重、宽容、多元的社会文化体系,努力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案例6: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以下简称瓦莱奥公司)系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在保护期内,瓦莱奥公司发现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卡斯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可公司)、陈少强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雨刮器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故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和陈少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万元。一审审理期间,瓦莱奥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严重影响其专利产品的销量,尚未审结的诉讼影响了其市场业务,遂申请法院先行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并判令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争议较大,而该争议系本案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和陈少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瓦莱奥公司申请法院就该问题先行作出认定,于法不悖,且有利于进一步审理认定本案大量的赔偿证据,节约司法资源,应予以支持,故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6-10的保护范围,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该院于年1月22日作出先行判决,判令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害。
一审判决后,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和陈少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优势明显,加强科技成果的司法保护意义重大。人民法院立足于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积极推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由于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以及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往往需花费较多时间,导致诉讼成本过高,影响权利主张。
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已查明事实,对部分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是否构成侵权等争议问题作出先行判决,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充分体现了“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的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的审理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为加强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而进行的审判体制创新,对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降低维权成本、支持长三角地区建设成为全国重要创新策源地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例7: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年6月28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注册了第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注册有效期至年6月27日。年5月,“西湖龙井”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载明:“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杭州市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涉及西湖、转塘、双浦、留下四个乡镇(街道)。”年9月16日,龙井茶产业协会的委托代理人邹宁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运用公证处的办公计算机登录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deyishus.com/lkyy/44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