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物流设备 >> 物流设备介绍 >> 焦作市商务领域惠企政策汇编
焦作市商务领域
惠企政策汇编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焦作市商务局梳理了国家、省、市出台的涉及商务领域惠企政策,汇编发布了《焦作市商务领域惠企政策汇编》,旨在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用全政策,发挥惠企政策的最大效用,促进焦作经济高质量发展。企业和客商可拨打主管科室相关负责人电话进行具体咨询。下一步,市商务局还将不断充实相关惠企政策,供广大商务领域企业参考使用。普惠支持政策
(一)关于减税降费
一、国家若干政策:
第1-5条,就增值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进行了规定,并就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作出了要求。
第一条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第二条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第三条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第四条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第五条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二、河南惠企政策:
就完善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行了规定。
1.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度缴纳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免收3个月房租、减半收取6个月房租;承租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鼓励各地出台房租补贴政策,省财政给予奖补。
3.对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焦作30条:就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减免“房土两税”、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等进行了规定。
1.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按照规定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减免“房土两税”。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在我市权限内予以减免。
3.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普惠型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年4月后新增部分为增量留抵税额,年3月底前的为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六大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的大中型企业,可以自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六大行业的中型企业、六大行业的大型企业,分别可以自年4月、5月、7月、10月纳税申报期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5.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和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3个月,缓缴政策执行期到年年底。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年4月30日。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继续免收滞纳金。
(二)关于房租减免
一、国家若干政策:
第6条,就国有房屋租金的减免进行了规定。
第六条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二、河南惠企政策:
第2项,就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租金的减免进行了规定。
第二项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免收3个月房租、减半收取6个月房租;承租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鼓励各地出台房租补贴政策,省财政给予奖补。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三、焦作30条:
第8条,就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租金的减免进行了规定。
第八条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累计免收租金不超过3个月,减半收取租金不超过6个月。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驻焦央企、其他省市驻焦国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参照焦作市有关标准执行。鼓励写字楼、商场、商业综合体等非国有物业业主对租户免租、减租、缓租,共克时艰。
(三)关于金融支持
一、国家若干政策:
第7-9条,就金融机构各类普惠金融工具的运用进行了规定。
第七条年引导银行用好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2.2万亿元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第八条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亿元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第九条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二、河南惠企政策:
第4-5条,就加强企业融资支持进行了规定。
4.深入开展金融支持市场主体特别帮扶行动,从年起到年6月底,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增量的1%给予资金奖励。
5.鼓励金融机构向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30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
三、焦作30条:
第10-12条,就加强企业贷款、融资等进行了规定。
10.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促进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鼓励银行推出抗疫贷、复工贷等线上化、纯信用金融产品,开设因疫情受困企业融资绿色通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对还款来源充足、符合条件的存量贷款企业,主动增加授信额度,积极发放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合理信贷需求。对因疫情影响存在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银行机构做好资金接续服务,进行展期、延期或无还本续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11.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强化创业融资支持,优先落实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给予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可持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最高可达3次。
12.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对单户担保金额0万元以下的融资,免收保证金,适当降低担保费,原则上单户担保金额万元以下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年,单户担保金额万元至0万元之间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年。鼓励金融机构向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30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鼓励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为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中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
商务领域惠企政策
一、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
(一)内资项目
1.支持对象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2)经审核认定落户我省的企业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3)社会资本投资社会公益类项目。
(4)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企业。
2.支持标准(1)引进项目资金做资本金处理的奖励标准(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项目可累计计算不超过2年):实际到位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5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资金增加50万元人民币。(2)对新设立的境外、省外企业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0万元的奖励。(3)投资我省重点公益类的项目,资金已实际到位并形成固定资产0万元的奖励50万元,形成资产每增加0万元,增加奖励50万元。对实际到位资金为外币计价的按照实际到位当日的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基准价折算。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万元。(4)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企业,项目到位资本金每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3.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县(市、区)初审后行文报送市商务局、财政局,经市级部门复核后报省商务厅、财政厅进行评审、拨付。4.申请材料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社会资本投资社会公益类项目资金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1)招商引资申请报告(原件)。(2)引进资金的来源及投资人的确认证明材料(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等)。(3)引进资金额度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有银行询证函或资信函)、银行进账单、设备发票及设备入库凭证、记账凭证(进口设备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等);捐赠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应编制投入资产汇总表。(4)其他材料。包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项目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企业资金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1)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含企业)应在所引进项目于河南登记注册之日前,凭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和中介机构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在省辖市商务局领取并填写《河南省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企业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2)省辖市商务局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省商务厅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企业进行备案登记。(3)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企业,在所引进项目达到规定要求后,按照程序申报。业务科室: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科联系人:任延青(副科长)联系(二)外资项目1.补贴标准(1)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0万美元,奖励5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0万美元,奖励资金增加50万元人民币。(2)现存外商投资企业每增资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0万元人民币。(3)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0万元。2.支持对象企业注册地在我市,且近两年实收外资资本累计达到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3.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县(市、区)初审后行文报送市商务局、财政局,经市级部门复核后报省商务厅、财政厅进行评审、拨付。4.申请材料(1)河南省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请表。(2)招商引资申请报告。(3)引进资金的来源及投资人的确认证明材料(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等)。(4)引进资金额度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有银行询证函或资信函)、银行进账单、设备发票及设备入库凭证、记账凭证(进口设备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等);捐赠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应编制投入资产汇总表。(5)其他材料。包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项目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业务科室:外商投资管理科联系人:庞金平(科长)联系二、省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奖励资金(一)申请材料经认定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将分别给予不超过0万元和不超过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二)支持对象企业注册地在我市,经省商务厅按照《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商资管〔〕6号)文件标准认定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三)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县(市、区)初审后行文报送市商务局、财政局,经市级部门复核后报省商务厅、财政厅进行评审、拨付。(四)申请材料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2.申请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总部型机构为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河南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3.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4.母公司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或身份文件(复印件);母公司近一年度依法审计的资产负债表。5.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及资金到位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6.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或总部型机构区域业务总负责人及主管运营的高管人员的授权文件、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和工作许可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7.公司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8.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原件;外文材料需翻译成中文。业务科室:外商投资管理科联系人:庞金平(科长)联系三、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申报(一)对外直接投资1.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支持标准:对项目在申报期内实施而发生的前期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万元。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2.保费补助资源回运保费。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企业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3.贷款贴息人民币贷款贴息按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万元。外币贷款按当期汇率折算。4.申请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1)经商务部核准或省商务厅备案。(2)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3)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5.项目金额标准(1)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2)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二)对外承包工程1.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前期费用是指我省企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1)勘测、调查费。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3)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购买项目(资源)勘查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支持标准:对项目在申报期内实施而发生的前期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万元。2.保费补助资源回运保费。我省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保函手续费。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承揽境外工程项目,向银行申请开具对外承包工程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质量保函所发生的保函手续费,按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补助。对来自贫困地区(截至年底未脱贫)的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费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万元。3.贷款贴息对我省企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用于项目经营(不含股权投资)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人民币贷款贴息按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万元。外币贷款按当期汇率折算。4.申请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2)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3)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5.项目金额标准(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2)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三)对外劳务合作1.保费补助“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所派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补助。对来自贫困地区(截至年底未脱贫)的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费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万元。2.培训费补助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的河南籍劳务人员,给予每人元的补助;对从省内贫困地区(截至年底未脱贫)培训并派出人员给予每人0元的补助;对省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培训派出人员给予每人0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或平台最高补助万元。3.申请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1)在河南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2)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3)近3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4)无拖欠财政资金。(5)严格遵守《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按照《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向商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数字和统计资料,向财政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会计报告等。(四)项目申报适用时间1.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权证或租赁土地时间限定在本申报期内。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本申报期内正在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3.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和“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本申报期内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权益内的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时间为准)。4.申请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补助的项目,在本申报期内实际派出劳务人员。(五)项目申报程序由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并共同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时,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确保企业申报资料与原件一致,并联合行文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业务科室: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科联系人:任延青(副科长)联系四、外贸企业国家进口贴息项目(一)贴息标准1.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年度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2.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万元人民币。(二)支持对象1.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2.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3.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4.进口产品应当在规定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规定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5.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规定的条款。6.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3号)。7.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三)申请流程县(市、区)收集材料,经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商务厅初审,国家商务部评审。(四)申请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2.《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及电子数据。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及电子数据。5.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非中文版请提供中文翻译)。6.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7.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8.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9.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10.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业务科室:对外贸易科联系人:王重节(科员)联系五、省级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一)补贴标准1.对上年度出口额小于万美元(含万美元,以海关统计为准)和上年度无出口但申报年度有出口且投保金额万美元以下的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实行统保,统保保费由财政专项资金全额补贴(企业免缴),保险机构统一向省级商务、财政部门申请。2.对上年度出口额在万—万美元的企业,保费由财政专项资金补贴80%,企业缴纳20%。3.对上年度出口额在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自行缴费投保一般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带动出口、加工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保险,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不高于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万元。(二)支持对象1.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企业海关编码。3.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要以真实发生且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为基础申报资金支持,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4.以个人名义和现金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的项目不予支持。(三)申请流程县(市、区)收集材料初审,经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省商务厅评审。(四)申请材料1.项目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2.对外贸易项目资金申报表。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未换证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4.经项目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5.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报明细表。6.出口信用保险单或续转批单、保险费通知书及附件的复印件。7.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发票号码或密码、校验码须清晰可查)。8.投保企业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的银行付款凭证、记账凭证等复印件。9.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每月或季度出具的保费核算通知书(预存保费形式)。业务科室:对外贸易科联系人:王重节(科员)联系六、省级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资金(一)补贴标准1.境外专利申请。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通过并取得授权证书后,对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专利申请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2.境外商标注册。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他相关费用。3.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