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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条政策支持西安市大力发展三个经济

发布时间:2023/12/12 19:38:2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年)》,确保支持政策落地实施,推动西安市“三个经济”快速发展,3月11日,市发改委印发《西安市大力发展“三个经济”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指出,大力发展“三个经济”支持政策的实施遵循“一窗受理、分头实施、统一监管”原则,由西安市大力发展“三个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支持政策的统一受理、追踪问效,确保政策实施规范、高效。《细则》明确了申报和审批适用对象。申请享受“三个经济”支持政策的企业及项目主体,需同时满足注册地、纳税地均在西安市(含西咸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及项目实施主体;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舆情发生;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经营行为的条件和要求。《细则》指出,“三个经济”支持政策奖补资金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支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市级财政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缴纳税收的市级留成部分。凡财政奖补政策,原则上仅为对上一年度的达标奖励(从年1月1日起)。《细则》从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大力发展“三个经济”支持政策一、鼓励建设多式联运枢纽站场,开展空铁联运和公铁联运示范,对我市纳入国家示范工程的承担单位(企业)按中央补助资金的20%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二、对我市成功列入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的枢纽主体,市级按省级奖补资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三、对世界强、中国强企业在我市国家物流枢纽投资建设物流基础设施和功能设施,按每投资1亿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的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四、对我市注册、年营业收入规模不低于20亿,且排名前十位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各给予3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五、对在我市注册且接入省道路货物运输监管平台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给予其所缴纳增值税35%的等额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六、开展物流示范园区创建工作,对我市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的物流示范园区,省级分别给予万元、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局)七、鼓励在口岸货物转运集中区建设货物堆场,在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建设1万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物流仓储库。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建设施,省级按不高于建设投资额(不含征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万元的补助,市级按省级补助资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八、鼓励两家以上快递公司联合在我市机关、高校、住宅小区共建共用智能取货柜。省级对每个取货柜给予0元一次性奖励,市级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九、强化物流用地保障,对市级以上重点物流建设项目,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予以保障。对属于物流建设项目的物流仓储用地,按照工业用地出让方式和地价水平供应。(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十、积极支持西安空港、陆港指定口岸建设。对已设立以及新申报成功建成运营的口岸经营单位,省级给予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十一、支持我市企业建设进出口货物交易中心、加工中心、跨境电商合作中心。省级对新建成的设施给予最高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十二、支持我市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物流集散中心、海外仓、陕西商品展示中心。对符合国际认证的,省级按不高于建设投资额(不含征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十三、对我市航空口岸、铁路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软硬件升级、基础设施建设、公用设备购置、卡口功能提升等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十四、对注册在西安地区的综合保税区内的整车进出口企业,运输整车达到0辆(含)或在西安整车口岸销售达到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每超过辆,再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年奖励总额最高万元;对注册在西安地区的综合保税区内的整车进出口服务平台(具有展示、交易、报关、检测、金融、售后服务等功能两项以上),年度服务进出口整车达到辆(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每超过辆,再给予5万元奖励,平台年奖励总额最高5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十五、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第三方物流、供应链管理、仓储运营服务集成商和基地航空公司、快递公司等大型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分拨中心、运营中心、结算中心等,按不高于建设投资额(不含征地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万元的补助。对年自营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在我市汇总缴纳所得税的物流总部企业,依据其促进产业发展和吸纳就业等情况,给予-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投资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十六、支持货运航空公司引进,对在我市注册纳税且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投放3架以上(含3架)运力的新设立基地货运航空公司,根据其投放运力大小和机型一事一议,给予最高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西咸新区配合单位:市投资局、市财政局)十七、培育物流骨干龙头企业,对在我市注册的物流企业,新获得国家5A级资格评定,给予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国家4A、3A级资格评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被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新评为全国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十八、支持托盘生产、运营企业在我市建设托盘循环公用平台,支持物流企业对存储、装卸、搬运、分拣、包装等设备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更新,对符合要求的公用平台建设和物流标准化改造,按不高于建设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十九、对获准在我市设立的国家大宗商品期货交易所、国家大宗商品期货公司、国家大宗商品期货交易所批准设立的指定交割仓库,省级分别给予0万元、0万元、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二十、对在我市注册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电子商务园区,分别给予万元、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二十一、对互联网百强企业、跨境电商前10强、电商垂直领域前1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全国或区域总部,且年营业收入超过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超过0万元的,给予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西安跨境电商综试区内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报关的,给予货运代理费(含报关费、报检费、操作费、短途运输费)3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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